对于刑事案件,人一旦被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羁押于看守所,为使犯罪嫌疑人免除牢狱之灾,犯罪嫌疑人家属首先想到的,往往不是积极寻求律师帮助,而是热衷于托熟人,找关系,希望用钱可以摆平。
当犯罪嫌疑人家属转而向律师投医问药,该案往往已经烂尾了: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家属由于前期“请吃送礼”,银行里面的存款大多已经见底了,房子也已经变卖了,给不起律师费了;一方面由于律师介入过迟,延误了案情,错过了处理案件的最佳时机,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严重恶化。
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属来说,破财或许还是次要,耽误了案情,错失案件处理时机才是其最痛心疾首,最不愿意看到的。
其实,律师就像医生一样,委托律师就像看医生一样:
医生分工很细,靠专业取胜,有妇科、儿科、骨科、内科……律师也是如此,其执业领域也会细分为刑事辩护、婚姻家属、知识产权、建筑房地产、金融证券……
去投医问药时,患者是呼吸有问题的,应该去内科,而不是骨科;婴儿高烧不退,应该找儿科医生,而不是妇科医生;委托律师也是如此,股权转让纠纷应该找公司法律师,而不是知识产权律师,贪污受贿或持枪伤人就应该找刑事辩护律师,而不是建筑房地产律师……
当你的亲友脑部长有肿瘤,危在旦夕,你胆敢将他的生命托付于一名骨科医生,由他持刀为你的亲友动手术吗?同样的道理,当你的亲友被控刑事犯罪,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时该案为一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你放心将该案委托给一名建筑房地产律师吗?
对于看医生,有句俗话叫病向浅中医,大概意思是说,一个人身体上的病越早发现越好,越早去医院看医生越好,这样就有利于把病治愈于早期阶段,甚至萌芽状态,降低治疗的难度,减少患者经济负担,以及可让患者少受一些肉体上的折磨。试想一下:癌症晚期才去看医生,医生医术再高明也是回天乏术啊!
对于请律师,尤其是刑事案件,也是宜早不宜迟,律师介入越早,对当事人越有利。试想一下:一个刑事案件,申诉时才委托律师介入,这时候律师再技艺高超,神通广大,恐怕也只有对当事人进行人道主义关怀的份了。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而且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侯,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那么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有什么作用呢?《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对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的职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的有关情况,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等。
1.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到底发生了什么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律师凭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发生了什么事?为什么会被羁押?有没有实施了侦查机关所指控的行为?侦查机关审讯时有没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在看守所里面近况如何?……
由于律师会见当事人时,不被监听,即律师与当事人的会见内容,除了天知、地知、律师知、当事人知,没有任何第五者知道,当事人大可畅所欲言,不用担心隔墙有耳。
通过会见,律师就可以了解事情来龙去脉,解开犯罪嫌疑人家属心中的谜团;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近况,使压在犯罪嫌疑人家属心中的那块大石稍微下放一点。
2.被羁押后,很多犯罪嫌疑人都心有疑问:我是不是触犯刑法了?我该怎么办才能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律师会见当事人时,还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
如果当事人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当事人的行为性质是怎么回事,是经济纠纷,是仅受治安管理处罚即可的行为?法律依据在哪里?侦查机关提审时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应该怎样向办案人员沟通、反映问题,争取早日释放?
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也有可能不构成犯罪,构成与否,视乎侦查机关能否搜集到特定证据,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这种情况下,律师可以为当事人解释其涉嫌罪名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根据侦查机关叫当事人辨认情况,预测侦查机关是否还抓到其他同案人,搜集到哪些证言?根据侦查机关是否叫当事人签名确认告知书,预测侦查机关是否已经找到赃物,是否已经找到当时的作案工具?结合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律师就可以为当事人指出,侦查机关还需提供什么证据才能将你入罪?侦查机关可以通过什么方式去收集该证据,收集到该证据的可能性有多高?侦查机关提审时,你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如何回答办案人员提出的问题……
我们曾在东莞办理过一个当事人通过打电话方式向他人实施诈骗的案件。当事人在出租屋处被抓获,被侦查机关当场扣押了其打电话的手机及手机卡。我们会见当事人时,了解到当事人对其电话诈骗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其也明确截止被抓获,其没有诈骗到财物。通常情况下,没有诈骗到财物的,由于情节轻微,不会构成诈骗罪,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即可。但对于电话诈骗,两院出了个关于办理诈骗罪的司法解释,规定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那么侦查机关有没有收集到证据证明其拨打了五百人次以上诈骗电话呢?会见时,我们从侦查机关没有叫当事人对其他人员进行辨认的事实,了解到侦查机关还没有抓到其他同案人,还没有收集到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以证明当事人拨打了超过五百人次的诈骗电话;我们从侦查机关还没有打印出涉案手机卡的通话清单,叫当事人进行辨认的事实,了解到侦查机关也还没有收集到物证,以证明当事人拨打了超过五百人次的诈骗电话;由于是电话诈骗,犯罪嫌疑人是在出租屋作案,不会直接面对被害人,不会有案外第三者在场,侦查机关根本收集不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证明当事人拨打了超过五百人次的诈骗电话;根据以上事实,我们向当事人提出法律意见,除非侦查机关能够收集到电信部门提供的涉案手机卡的通话清单,且通话清单里面的通话记录超过五百个,否则根据证据裁判原则,侦查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据此,我们要求当事人向侦查机关反映,由始至终他都没有诈骗到他人财物,除了被扣押电话卡之外,他再没有其他电话卡了。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我们向侦查监督科提出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要求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检察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决定不予批准公安机关呈送提请批准逮捕申请,最后当事人被无罪释放。
如果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那么是轻罪还是重罪?当事人是否具有从犯、自首、坦白、未遂、退赃、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较轻且当事人不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话,能否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犯罪情节较轻的,可否在侦查阶段进行刑事和解,或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其争取不起诉处理?
3.侦查机关刑讯逼供怎么办?
刑讯逼供作为一种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审讯方法,在中国目前环境下,还是存在的。律师会见当事人时,可以了解到办案人员是否有刑讯逼供,如有刑讯逼供,律师就会调取办案人员刑讯副逼供的证据,为当事人代理申诉、控告,排除掉根据刑讯逼供作出的供述,使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4.对于一些有理有据的案件,通过律师介入可争取撤销案件或不批准逮捕或作不起诉处理。
对于一些当事人确实没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律师可以深入调查取证,获取到可以证明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的证据,提交给侦查机关或检察院,还当事人以自由。
对于一些构成犯罪与否,争议巨大的案件,律师可以引经据典、旁征博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向侦查机关或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出具法律意见,动摇他们的内心确信,迫使他们不予批准逮捕当事人,或对当事人取保候审或释放当事人。
对于一些由民间纠纷引发的犯罪,或者刑法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或者过失犯罪,如果犯罪情节不是特别严重,当事人认罪的,可以动员当事人或其家属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的方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达成和解后,律师就可以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或者争取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或争取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
对于一些当事人身患重病,或处于哺乳期,或超期羁押的案件,律师就可以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或争取侦查机关撤销案件,释放当事人。
律师在侦查期间的介入,更多的是在润物细无声中为当事人争取到自由,更多的是在硝烟还没有点燃时,就不战而屈人之兵。